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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2019-11-04
名  称:三河市鹏威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河市鹏威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文罚字〔2019003
当 事 人:三河市鹏威书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何俊英
住所(住址)燕郊上上城三季51号楼1单元204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4月2日,我局接廊坊扫黄办案件线索,反映淘宝鹏威书店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菠萝志》、《绝对领域》、《萌动漫》等。4月2日12时10分至12时30分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立国(R200400178)、解国旭(R28040016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由鹏威书店负责人何俊英配合对该书店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菠萝志》、《绝对领域》、《萌动漫》等光盘图书,在电脑主机上发现淘宝鹏威书店销售台账,执法人员要求何俊英出具上述光盘图书的进货凭证,何俊英表示不能提供。鹏威书店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通过现场询问,何俊英承认在淘宝鹏威书店销售《绝对领域》《萌动漫》等出版物的事实。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上述光盘图书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何俊英在笔录上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有录像资料为证。
2019年4月4日,经我局立案后,于4月9日向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提请鉴定,请求鉴定《菠萝志》、《绝对领域》、《萌动漫》等光盘图书,4月18日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菠萝志》、《绝对领域》、《萌动漫》光盘图书为非法出版物。2019年6月10日经过对何俊英第二次调查询问,何俊英承认《菠萝志》、《绝对领域》、《萌动漫》光盘图书都是从北京废品站收购的,没有进货凭证,《绝对领域》、《萌动漫》这两种光盘图书在淘宝鹏威书店均有销售,《菠萝志》没有卖过。《绝对领域》、《萌动漫》这两种光盘图书共销售149本,销售金额为4379.5元,利润为100元。
鹏威书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对何俊英的《调查询问笔录》贰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3、何俊英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淘宝鹏威书店销售台账,证明鹏威书店销售《绝对领域》、《萌动漫》这两种书的数量与金额;
5、出版物鉴定书,证明《绝对领域》、《萌动漫》、《菠萝志》光盘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6、《绝对领域》、《萌动漫》、《菠萝志》光盘图书的版权页复印件壹份;
7、鹏威书店《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其资质;
8、现场执法照片一份,证明鹏威书店2019年4月2日现场存放《绝对领域》、《萌动漫》、《菠萝志》光盘图书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
9、执法过程录像壹份: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合法。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绝对领域》《萌动漫》等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出版物的事实。经过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分析,当事人能够主动认识到错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影响,其行为符合《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应依法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另参照《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执行标准。依据《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罚告字[2019]一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文罚听字〔2019〕一第00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19年7月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三河支行缴纳罚款。(银行账号:506700010400153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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